近年來,隨著飼養寵物的人數逐漸增加,社區內因寵物衍生的問題也日益受到關注。近日,基隆安樂區某社區因管委會制定「寵物不得落地走大廳」等嚴格規定,引發飼主強烈不滿,並在基隆人日常社團發文,戲稱該社區為「恨貓恨狗」社區。究竟管委會所制定的社區寵物規約是否具強制力?哪些規範才合法可行?當發生糾紛時,應該如何解決?
毛小孩不能落地走大廳?
社區寵物規約引發爭議:限制毛小孩行動
網友在貼文中提到,基隆某高級社區的管委會強制規定住戶「毛小孩不能落地走大廳」,必須抱著或使用推車,這對飼養大型犬的住戶來說非常不便,因為有些狗主人根本抱不動自己的狗。
監視器、警告信讓寵物主人壓力爆表
此外,違規者還會被監視器拍下,家門口還會貼上紅色的警告信,像是「公審」,這讓不少住戶感覺壓力山大,覺得這樣的做法太嚴厲了,甚至侵犯了隱私。有住戶擔心這種規定讓他們在社區內行動時無時無刻都感受到監控壓力,特別是寵物主人,覺得在自家社區走動就像被「盯著看」,非常不舒服。
支持與反對聲浪對立!維護環境vs.尊重動物
支持者
針對這項規定,不同住戶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住戶認為這樣的規範是合理的,因為有些不守規矩的飼主讓寵物隨地大小便且不清理,破壞了公共環境。「為了維護大多數住戶的權益,這種規定是必要的,否則大家都要為少數不負責任的飼主買單。」有支持者如此表示。
反對者
另一方面,也有住戶認為,這樣的規定太過嚴苛,應該針對違規者進行處罰,而不是限制所有養寵物的住戶。「已經有監視器了,為什麼不針對違規者罰款,而要連累所有守規矩的人呢?」有反對者表示,限制大狗走大廳,對飼主和寵物來說都很不便,尤其是基隆多雨天氣,強行讓狗狗走露天坡道,反而增加了安全風險。
合法性問題:管委會的權力到底有多大?
針對管委會制定規約的合法性問題,許多網友提出了疑問:「管委會的權力有多大?他們能制定這種規定嗎?」
事實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此條例又有人稱是社區的憲法,凡是關於的社區大小事,應先參酌這部條例。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確實有規定到,「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需經規約規定。
因此,若要禁止住戶飼養寵物,需要經過規約規定。不得以管理委員會決議或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就直接禁止。
規約的新增、修改等,都是需要經過合法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決議通知才能生效,而會議的召開則依各社區規定有所不同,一般需要全體區分所有權人2/3出席或1/2出席。因此,也可以泛稱制定規約需多數決同意。
吳恆輝律師提醒
這邊可能會涉及到的,「沒有禁止飼養,那社區是不是可以不經過規約規定,直接以管委會決議就規定,寵物公共空間不得落地?」
若依法來說,可能是可以這樣規定的。但也有反對立場認為,寵物不能落地的規定,應當以多數決至少需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才行,而不能以管理委員會決議為之。
吳恆輝律師認為,若寵物禁止落地是以管理委員會決議方式規定,則住戶即便違反,因該規定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納入規約,縱使住戶有違反,仍不應受到處罰。反之,若此規定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確立,基於其多數決性質,是可以在違反時設有處罰規定。
不過,社區事大大小小都有,通常處罰不會是唯一解決問題的方式,友善與良好的溝通與信任才是社區長久共好的最佳方法。若遇到問題與爭議,建議以協調方式作為第一選擇。
吳恆輝|小檔案
恆嵂聯合事務所所長、台灣執業律師、法律碩士。處理眾多不動產糾紛、繼承糾紛及社區糾紛訴訟。為人溫暖、有溫度、誠懇,並擅長以不同角度立場給予客戶建議,提供更全方位的觀點以及解決方案。
基隆社區寵物規約常見問題FAQs
如何避免社區寵物糾紛?
飼主應遵守社區規約,管委會應合理制定規約並加強溝通,社區住戶應互相尊重,共同營造友善的寵物社區。
如果住戶違規,管委會可以怎麼做?
管委會只能向主管機關報告,不能自行處罰。若住戶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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