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則新聞,五歲女童被疑似有人飼養的犬隻撕咬,遍體鱗傷。
還記得國中時,有次下課獨自走回家,搭501到麵粉廠下車穿過安樂市場,在那條長長的走道出現一隻大狗,低吼著、不懷好意的咆哮。雙腿一軟我開始狂奔,狗也興沖沖的邊吠邊追著跑。
還好,半路突然殺出一個阿伯,使出霸王色的霸氣,雙腳頓地,大喝一聲,狗轉身就逃(謝謝您阿伯,祝您身體健康,天天開心),阿伯笑著說:「你不能跑阿,越跑狗越追」。
不是啊,我也知道,但對小孩來說,那就是本能呀,狗有追逐的本能,小孩有逃跑的本能,真正的責任,是飼主。
在民法、動物保護法都有相關規定,飼主也需要負擔刑事上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之刑責。
實務上也有不少案例,因狗未繫繩,或餵養的浪犬,衝到馬路上,導致路過之車輛、機車騎士因閃避而肇事,發生受傷或死亡結果。
目前看到最重是成立過失致死,判兩年有期徒刑(新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692號刑事判決),法律規定的很明確。
不如我們談談,為什麼飼主對自己養的寵物,會沒有盡到管理責任?
雖然動保法有規定,飼主帶寵物外出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1.5公尺內的牽引繩鍊及透氣口罩,但只有具攻擊性之寵物:危險性犬隻及有攻擊記錄之犬隻才需要:而危險性犬隻,依公告為比特犬、鬥牛犬、牛頭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土佐犬、獒犬(詳細品種名稱請見農委會公告)
不過,現在有多個縣市分別訂有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如桃園、新北、台北、台中、新竹、高雄等,基隆也目前提案通過。
依其他縣市立法例,除了動物保護的相關規定外,對飼主攜帶寵物外出,也規定依體型及種類應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違者經勸導未改善,可處2000元至一萬五千元之罰鍰。
當然,只有立法是不夠的,還要配上切實的取締,當年騎機車配戴安全帽,也是因警方大力取締才養成國人習慣。
近年,轉彎車禮讓斑馬線上行人先行,在取締下也有顯著改善,對於國人積習要快速改善的方法,只有仰賴公權力的強力執行。
寵物的行為就是飼主的責任,取締罰錢,才會痛啊!
不是讓寵物自由行動,才是愛牠,對毛小孩真正負責任的是,適當的照顧及妥善的管理,希望未來不再有這類意外的發生。
*飼主應負的民刑事責任:過失傷害/過失致死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附上我家貓貓照,難得三隻一起入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