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原本規畫好的日本東北溫泉之旅,在出發前夕竟遭旅行社以「日本有熊出沒」為由緊急取消。基隆市共計26位民眾集體出面控訴,宜蘭某旅行社的蕭姓業務在收取近百萬元團費後即失聯,後續更被揭露旅行社根本未曾訂購機票。這起涉及基隆退休族的旅遊詐騙案,不僅讓國外旅遊夢徹底破碎,更引發地方高度關注,受害者已報警並尋求法律援助。
基隆退休族群旅遊詐騙
退休長者為受害大宗 近百萬旅費血本無歸
受騙的26位基隆民眾中,多數為退休長者,不乏曾任消防局長、副總隊長及前議員等地方人士。他們報名原定本月7日出發的日本東北旅遊團,總金額高達新台幣97萬5,000元。
民眾指出,負責招攬的蕭姓業務長期經營旅遊團,讓他們深信不疑。但與一般旅遊慣例不同的是,蕭女早在今年六月至八月間,就急著將全部團費收齊。

26位退休菁英受騙!團費近98萬元提前收齊成最大疑點
「一般出國旅費都是先收訂金,開說明會才收尾款,但她急著把我們收齊了。」一名受騙民眾無奈表示。就在眾人期待出團之際,卻在出發前一天接到令人錯愕的通知:「日本有熊出沒,行程取消。」進一步追查才發現,旅行社根本未曾代訂機票,眾人才驚覺遭遇詐騙。

律師視角:基隆律師吳恆輝解析詐欺罪與連帶責任
針對此嚴重旅遊糾紛,基隆海嗨編輯室特別諮詢恆嵂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基隆律師吳恆輝律師,為受害民眾深入解析了旅行社及其招攬人員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並點出求償的關鍵。
一、明知未受聘仍招攬 或明知無法出團仍招費 均涉及刑法詐欺罪
基隆律師吳恆輝表示,在實務操作上,旅行社的招攬人員如果出現以下兩種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所規定之詐欺取財罪:
明知自己未曾受該旅行社聘僱,卻仍自稱是某旅行社的業務人員進行招攬,此即屬「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雖確實受聘於某旅行社,但其明知根本沒有出團規劃或該團無法成行,卻仍積極招攬並收取費用,此亦為「以虛偽不實之資訊招攬財物」,依法仍構成詐欺行為。
二、使用不實資料或文宣招攬旅客 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
吳律師進一步說明,若招攬人員未經合法聘僱,卻持用虛構的旅行社行程表、報價單、名片、員工證等文件對外宣稱係旅行社人員,則同時也會涉及偽造文書罪。
三、旅客除可提刑事告訴外 亦得依民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在民事責任方面,吳律師強調,若旅客因招攬人員的不實陳述而支付團費、機票費或其他旅遊費用,卻無法實際成行,則該人員與其背後所聲稱之旅行社,可能須連帶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依照我國《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債務人(即旅行社或其人員)如不履行契約義務(如未出團),應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害。若旅客能證明該招攬人員主張自己為某旅行社人員,並出示相關資料,則即使該旅行社主張未授權,也可能在民事上須負部分責任,尤其在管理不周或有明知縱容情形時。
四、賠償金額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所定標準計算
基隆律師 吳恆輝說明,根據行政院核定、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若因旅行社單方面取消行程,應按通知旅客時間的早晚賠償旅遊費用的一定比例作為違約金。其標準如下:

吳律師強調,此案是在「出發日前1日」被通知取消,應適用50%的賠償比例。此外,如旅客能舉證實際損害超過上述比例者,例如已請假損失工資、轉團價差、精神損害等,仍得請求實際損害金額之賠償。
五、縱使未簽署書面契約 法院仍可能適用定型化契約內容
吳律師提醒,有些旅行糾紛案件中,旅行社或招攬人員常主張「雙方未簽署書面契約」來推卸責任。但依法院實務判決與《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只要雙方已成立事實上之旅遊契約關係(如匯款、報名、行程確認等行為),即構成消費契約。
實務見解亦認為,即便雙方未明確簽署行政院公布之定型化契約內容,法院仍可以該契約條款作為公平判斷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目前,這26位受騙民眾已向警方報案,並正透過法律途徑,要求旅行社出面負責,全額退還這筆近百萬元的旅遊款項。
吳恆輝|小檔案
恆嵂聯合事務所所長、台灣執業律師、法律碩士。處理眾多不動產糾紛、繼承糾紛及社區糾紛訴訟。為人溫暖、有溫度、誠懇,並擅長以不同角度立場給予客戶建議,提供更全方位的觀點以及解決方案。
基隆退休族詐騙常見問題FAQs
如果旅行社業務聲稱個人行為失聯,旅客是否能要求旅行社負責賠償?
依據《民法》規定,即使旅行社聲稱業務是個人行為或未經授權,但若旅客能證明該業務曾主張自己是旅行社人員,並出示相關資料(如名片、行程表),且旅行社在管理上有疏失或明知縱容,旅行社在民事上仍可能須負部分或全部的連帶賠償責任。此外,只要雙方已成立「事實上之旅遊契約關係」(如匯款、報名),旅行社就無法以「未簽署書面契約」來推卸責任。
遭遇旅行社單方面取消行程,旅客最高可以求償多少比例的團費?
根據交通部觀光署公告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旅行社單方面取消行程的賠償比例,是依通知旅客時間的早晚而定。若在出發當日或之後才被通知取消,旅行社須賠償旅遊費用100%的違約金。本案是在「出發日前1日」通知取消,依規定應至少賠償50%。此外,旅客若能舉證如請假損失、轉團價差等實際損失,仍可請求更高的賠償金額。
旅行社業務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律師吳恆輝指出,業務人員可能構成詐欺罪的兩種主要情況:一是**「假冒身分」,明知未受旅行社聘僱,卻仍以該公司業務名義進行招攬、使人陷於錯誤而付費;二是「虛報行程」**,雖確實受聘,但明知該團根本無法出團或沒有規劃,卻仍積極收取費用。只要是以虛偽不實的資訊讓旅客交付財物,即有成立詐欺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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